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25元,减半收取7662.5元,本院予以缓交,该款项由原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