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3543元,减半收取1772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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