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重庆合**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陈**与原审被告重庆合**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溧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