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陈**与原审被告重庆合**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溧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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