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联合与被执行人吴赛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赛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联合于2015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联合发现被执行人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