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联合与被执行人吴赛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联合与被执行人吴赛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赛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联合于2015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联合发现被执行人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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