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因诉讼保全需要,查封了被申请人无锡奕**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房屋。异议人无锡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无锡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人无锡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无锡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