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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河**程有限公司与灌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市河**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灌南二建无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辖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3日,河**公司(发包人)与灌*二建无锡分公司(承包人)订立协议书1份,工程名称为:“阜宁澳洋科技4万吨/天粘胶废水处理工程”,工程地点在阜宁县生态化工园;河**公司并于起诉时向法院提交《关于阜宁澳洋科技四万吨每天粘胶废水处理系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1份,协议书中甲方为河**公司、乙方为灌*二建无锡分公司,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四万吨每天粘胶废水处理系统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并就相关事项补充协议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本案管辖异议审理期间,《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颁布施行,依据程序从新原则,本案应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故应由该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灌南二建无锡分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本案移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诉称

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审法院适用程序从新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无锡,案件不涉及工程鉴定,与不动产所在地无必要关联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灌南二建无锡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起诉证据表明,本案的法律关系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地点位于阜宁县生态化工园。最**法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法律依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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