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练达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练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开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开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