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练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开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开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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