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铜诉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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