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平诉被告江苏永**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季**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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