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龙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平望镇福一宴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龙**工程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龙**工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龙**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程负公司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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