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富**吴江分公司与被告苏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富**吴江分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3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003元,由原告吉**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