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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限公司与亚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江**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司)与被告亚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司的委托代理人臧道连,被告亚**司的委托代理人卞**、武月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司的委托代理人臧道连,被告亚**司的委托代理人卞**、武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司诉称,被告将其六期员工楼新建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06年12月18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总价为8868万元,双方约定屋面防水工程保固期满五年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总价的1%。原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就该工程保固期内宿舍卫生间漏水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签约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维修改善,但被告仅支付了保固款的60%,尚有40%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该笔质量保证金,被告总是推诿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保固金354720元,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法院立案之日算至法院确定归还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亚**司辩称:一、原告承建之工程存在严重渗水问题。1、被告将员工宿舍楼新建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于2006年12月18日与原告签订了《亚旭电子六期员工楼新建工程(土木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8868万元,第四条第4项约定:留取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保固金,屋面防水工程保固期满五年后,支付工程总价的1%(保固金)。2、原告施工完成后不久,宿舍楼的墙面就出现渗水、发霉现象,为此,被告曾书面通知原告进行维修,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有效的维修,导致宿舍墙面渗水问题存在至今。2013年11月4日、2013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两次就该宿舍楼工程渗水问题进行会谈,并形成了会议记录。会议主要结论是:(1)、原告确认因其赶工期、抢快施工,造成防水效果未达成预期。(2)、由被告对渗水房间及渗水情况做一个统计并发给原告,由原告提出改善修理方案供被告确认。但被告将渗水统计情况发送给原告后,原告一直不提供改善修理方案给被告。二、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无权向被告请求支付剩余保固金。1、原、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就该宿舍楼工程维修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原告应在2014年春节后向被告提出宿舍楼渗水维修方案,并由原告负责施工,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2)、被告先行支付保固款的60%,剩余40%作为原告对渗水问题进行维修后的保固金。(3)、原告应保证宿舍楼维修后二年内不再发生渗水问题。(4)、若原告未能按照本协议完成维修,被告有权不付剩余保固金。2、被告在《协议书》签订后依约支付了保固金的60%,且将渗水统计情况发送给原告后,但原告一直不提供改善修理方案,更未对渗水问题进行维修。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无权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40%的保固金。综上,原告未按双方的协议对宿舍楼工程渗水问题进行维修,被告有权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40%的保固金。综上所述,因原告承建的宿舍楼工程出现渗水的质量问题,且至今未对该渗水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协议书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40%的保固金。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8日,亚**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江苏江**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签订《亚旭电子六期员工楼新建工程(土木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亚旭电子六期员工楼新建工程(土木工程);工程地点: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交通路1388号;工程范围:员工宿舍(IDL1、DL1、DL2、DL3、DL4、DL5、DL6)、通廊、回廊(三)、辅房及室外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自公元2006年12月15日开工(总工期250日历天);完工日期:本工程限于公元2007年8月2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并提出完工报告;工程总价:本工程总承包价为8868万元(含税);付款办法及付款方式:1、江**公司每月25日申请估验计价一次。亚**司核算该次应付款项之80%作为付款依据,并于次月20日支付该次工程价款;2、取得消防许可证,并经由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付总工程造价之7%;3、全部工程完成经亚**司验收合格,并取得房产证等所有相关证件且工程交付亚**司,付总工程造价之8%;4、保固保证金:按国家规定,保固期从取得房产证后开始计算,留取工程款价款的5%作为保固金,其中土建工程保固期满1年后,亚**司支付江**公司工程总价的2%;外墙防水工程保固期满2年后,亚**司支付江**公司工程总价的2%;屋面防水工程保固期满5年后,亚**司支付江**公司工程总价的1%。追加减账在取得房产证后付清。工程质量保修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江**公司应出具质量保修书,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对交付亚**司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江**公司向亚**司保证:本合同项下供应的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与数量均无缺陷。不管亚**司是否已进行检验,如果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质保期”任何时间,发生或发现由于低质设备、材料或不良施工质量所造成的任何缺陷、故障、不足、失效、变裂(以下合称“受担保事项”),此类“受担保事项”应由江**公司在接到亚**司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赶赴现场予以免费修复。3、如果在收到亚**司的通报后48小时内,江**公司未能及时修复或在48小时内未能予以提出书面解决方案的,亚**司为不使权益受损可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并可自行动用质量保修金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此“受担保事项”,凡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江**公司完全承担,质量保修金不足部分亚**司可向江**公司追偿;4、因“受担保事项”的原因而进行的修复工作,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质保期的剩余期内,或此项修复工作完工后延续6个月内(以后至者为准),不再出现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受担保事项”。5、如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长于上述条款规定,或双方对质量保修期限有其它不短于本条保修期限约定的,则以期限较长者为准。合同还对工程变更、工程延期、承包方责任、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质量与检查验收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江**司进场施工,亚**司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于2007年8月竣工。亚**司于2008年取得房产证。亚**司取得房产证后对员工宿舍楼分期使用,员工宿舍楼装修好后(包括水池、淋浴喷头的安装)员工开始入住,使用过程中,宿舍楼卫生间开始出现渗水现象。2009年亚**司发工程联系单给江**公司,称厕所吊顶上方漏水,虽有修理,但未处理好,限期江**公司处理完成,逾期不处理,亚**司将按合约自行处理,费用从保固金中扣除。后再次发工程联系单给江**公司,限期其完成整改,若不处理,亚**司将按合同条款自行发包施工,费用由江**公司承担。

2013年11月4日,亚**司与江**司工作人员(江**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变更为江**司)就亚*电子六期员工楼工程墙面渗水问题处理进行会谈,双方一致确认:员工宿舍楼中靠近卫生间的墙面一直存在渗水问题,影响员工的入住使用,因当初为赶工期、抢快施工,造成防水效果未达成预期,现造成渗水问题。为此双方达成共识:由江**司提供改善修理方案,供亚**司确认;对宿舍房间作渗水现象统计,整理出哪些渗水严重,哪些渗水轻微。同年12月30日,双方再次进行会谈,会谈背景为:员工宿舍楼中靠近卫生间的墙面一直存在渗水问题,影响亚*员工的入住使用,现双方就如何处理和解决该渗水问题进行协商,按照双方于2013年11月4日的会议结论,亚**司已将宿舍房间渗水现象进行统计整理,并将明细提供给了江**司,为此双方再次达成共识:亚**司提出由江**司对宿舍区内渗水严重的房间进行改善;双方意向可由亚**司先预付一半保固金,剩余保固金待江**司将渗水严重的房间修复完成后支付(需亚**司确认验收OK),江**司需要再回去确认一下。2014年1月21日,江**司与亚**司因江**司承揽的亚**司六期员工楼新建工程在保固期内发生宿舍卫生间漏水问题,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一、处理方式:1、江**司同意在2014年春节后向亚**司提出宿舍卫生间漏水维修改善方案,维修方案经亚**司确认后由江**司负责施工,维修费用由江**司承担。2、江**司应在2月内完成维修施工,并通过亚**司验收合格。3、亚**司先向江**司支付亚*电子六期员工楼新建工程保固款的60%,余款40%作为江**司对漏水维修的保固金。二、其他:1、江**司应保证宿舍卫生间在维修后二年内不再发生漏水问题。2、若江**司未能按照本合约及亚**司要求完成维修改善,亚**司有权拒付剩余保固金。三、协议效力: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以工程合约内容为准,与工程合约内容冲突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协议书签订后,江**司未对宿舍卫生间漏水进行维修。后亚**司对部分宿舍卫生间自行进行了维修。

庭审中,江**司陈述:防水工程江**司是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的,并经验收合格,防水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出现墙面渗水发霉的情况,不是江**司防水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可能是由亚**司使用不当或者其他施工或者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2013年下半年江**司向亚**司催要保固金时,双方才谈及渗水问题。为了能先拿到一部分保固金,双方协商签订了2014年1月21日的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前江**司看过现场。协议书签订后,亚**司支付了60%的保固金,因发现不是江**司工程质量造成渗水问题,故江**司未给亚**司维修。若维修的话,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设计方案,江**司再根据设计方案进行维修,但相关费用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根据工程质量保险相关规定,施工方如不尽保修义务,建设方可另行找同等资质的单位进行保修,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本案中由于江**司不尽相关保修义务,亚**司完全可以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将相关费用在保固金中扣除。至今为止,亚**司未曾拿出相关维修费用的依据,故拒付剩余保固金没有合法理由。亚**司陈述:协议书约定当江**司对渗水问题进行整改后,才由亚**司支付剩余40%的保固金,江**司应保证维修部分在两年内不再发生渗水问题,否则亚**司有权拒付剩余保固金。协议书约定了支付保固金的条件,但条件至今未成就,故亚**司拒付剩余保固金。由于江**司一直未来维修,故卫生间仍在渗水。施工合同载明防水工程的保固期是5年,渗水问题应当属于工程的保修内容,亚**司共有一百多间宿舍卫生间存在渗水现象。协议书签订前,江**司认为是江**司的原因造成渗水,故同意与亚**司签订协议书,等亚**司按协议书支付完60%的保固金后,江**司又说不是江**司的问题,找理由推脱,拒绝维修。会谈记录是在协议书签订前达成的,双方已经对工程渗水问题有了共识,江**司没有理由认为渗水问题不是由江**司造成的。另外,国家有强制性规定,卫生间防水保修期为5年,所以不能认为卫生间防水已经超过保修期。因卫生间防水没有做好,才导致渗水,双方在协议书中也确认了该渗水的问题由江**司进行维修,故亚**司没有找第三方进行维修,亚**司仍建议江**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卫生间渗水问题可以解决,但维修费用较高,金额远超剩余40%的保固金。亚**司为此向法庭提交由江苏坤**吴江分公司出具的工程报价单一份,该报价单**每间卫生间维修的工程造价为19919元(含税),江**司对该报价单提出异议,认为江苏坤**吴江分公司无相关资质,无权出具该报价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亚旭电子六期员工楼新建工程(土木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协议书》,被告提供的工程联系单、供应商会谈记录表(附F栋、G栋、I栋、K栋宿舍墙皮脱落统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亚旭电子六期员工楼新建工程(土木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交付建设工程后,理应按《亚旭电子六期员工楼新建工程(土木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不能当然免除原告的保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原告应按协议书约定向被告提出宿舍卫生间漏水维修改善方案,并经被告确认后进行维修,且保证宿舍卫生间在维修后二年内不再发生漏水问题,因原告未在保修期内按协议书履行保修义务,故被告有权按协议书拒付剩余40%保固金。双方可待渗水问题解决后对维修费用进行结算,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江**限公司要求被告亚旭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固金3547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原告江苏江**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民法院;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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