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苏州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何**、陈**与苏州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韩**等与杨**、启东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江**限公司与亚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同里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洪**有限公司与苏州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吴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沈连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州伟**有限公司与苏州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富**吴江分公司与苏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