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洪**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洪**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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