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贸**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贸**限公司与被告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贸**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55元,由原告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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