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贸**限公司与被告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贸**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55元,由原告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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