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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