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限公司与被告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吴江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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