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苏州美**有限公司、苏州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苏州美**有限公司、苏州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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