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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苏州**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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