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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鸿**限公司与德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旺流体(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德旺流体(苏**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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