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群**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南通**限公司、如皋市宇沺果蔬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群**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群**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通群**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上诉人**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