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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限公司与南通五**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五**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辖初字第00225号-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审查后认为,最**法院已于2015年4月30日发出《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根据该通知精神,江苏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在1亿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均在本省级行政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南通五**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南通五**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裁定后,南通五**限公司上诉称,依照最**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南通**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已超过800万元,超过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限额,应由南通**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通**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最**法院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立案受理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应当根据该通知确定级别管辖。根据该通知精神,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江苏省行政辖区内,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南通五**限公司的上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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