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久全因与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如皋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久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