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富**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地通建设(**江苏分公司、上海地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安徽富**有限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徽富**有限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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