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凯**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皋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0元,已由上诉人许**、张**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