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石*、王**、南通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南通**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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