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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核实原告起诉被告南通**限公司,应为南通超**限公司,故本案被告主体错误,原告现同意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其将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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