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贾*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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