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贾*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