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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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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