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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阴市**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金**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但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上诉费用。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不符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条件,再次催交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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