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与被告刘*、重庆群**限公司、安徽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陶**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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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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