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0元,由本院退还朱**4430元,退还俞*根44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