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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0元,由本院退还朱**4430元,退还俞*根44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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