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消**中分公司与被告海迪科(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消**中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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