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东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华东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637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冻结(在前申请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查封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皋港长青沙岛南江边(疏港路东侧)房产(产权证号:69××51)一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皋国用(2010)第609、610、611、612号]四幅。因执行该公司的案件多,涉案数额大,该案暂时无法执行结案。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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