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赛**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南通赛**有限公司(以下南通赛孚)与如皋市**有限公司(如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执行费473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欠款290000元,对判决确定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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