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王**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276.78元,执行费92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表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