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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刘**、江苏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刘**、江苏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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