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刘**、江苏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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