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陶**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39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60000元,执行费66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执行款,因江苏**限公司与陶**另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目前正在本院另行诉讼,已向本院诉前保全140000元,余款31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待后处置。申请人同意本案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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