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如皋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建军与被执行人如皋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执行费625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4万元,余款双方订立和解协议,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吴窑镇小马村五组的厂房8间、办公生活用房7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