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许**、告陈海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姜*与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74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郑**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许**、陈**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工资银行账户,因其执行案件较多,该账户已被他案先行冻结,本次系轮候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许**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