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骏*运功用品(南**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骏*运功用品(南**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骏*运功用品(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骏*运功用品(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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