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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骏*运功用品(南**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骏*运功用品(南**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骏*运功用品(南**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骏*运功用品(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骏*运功用品(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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