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南通**限公司、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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