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4元,财产保全费1802元,合计437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王*、南通**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上海龙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吴新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与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盛**有限公司与南通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东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如皋**有限公司、南通弘**有限公司等与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南通大**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通赛**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南通**限公司、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