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南通**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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