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如皋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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