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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江苏省如**区管理委员会、如皋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如皋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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