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南通**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南通**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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