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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石**、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石**、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石**、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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