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石**、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石**、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陶**与刘*、重庆群**限公司、安徽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刘*、重庆群**限公司、安徽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东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有限公司与优显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力**限公司与南通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广**限公司与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梅**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