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广**限公司与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江苏广**限公司与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0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19490元,执行费1459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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