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力**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苏力**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力**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苏力**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陶**与刘*、重庆群**限公司、安徽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刘*、重庆群**限公司、安徽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东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通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有限公司与优显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广**限公司与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梅**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南通万全建设工**公司、万**、如皋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