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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限公司与南通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力**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苏力**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力**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苏力**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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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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