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群**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群**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群**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群**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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